1、 null
2、 擅自变更林地用途的立案门槛
3、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并依据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按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该处罚标准严格对应实际违法占用面积,旨在切实守护林地资源,保障生态安全,维护森林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4、 擅自变更林地用途情节轻微的情形
5、 擅自变更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用途,且面积不足两亩的。
6、 擅自变更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用途,面积不足1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10至15元处以罚款。
7、 擅自变更林地用途系违法行为
8、 擅自变更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用途,面积在2至5亩之间的。
9、 擅自变更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用途,面积达1亩以上、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15至20元处以罚款。
10、 擅自变更林地用途属较重违法情形
11、 擅自变更用材林、薪炭林或经济林用途,且面积达5亩及以上的。
12、 擅自变更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用途,面积超过2.5亩的,须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20至30元处以罚款。

13、 补充说明
14、 因开展矿产勘查开采,以及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要求。
15、 用地单位应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国家规定标准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6、 用地单位须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林地占用或征用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17、 占用或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达10公顷及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采伐迹地达35公顷及以上,或其他林地达70公顷及以上的,须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8、 占用或征用、征占林地面积未达上述标准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若涉及重点林区林地,则须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
19、 用地单位如需采伐已获批准占用或征用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应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 若林地占用或征用申请未获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21、 国家实行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持续强化造林绿化与森林经营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