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文化和旅游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启动非法网络招徕行为集中整治,坚持对在线旅游领域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零容忍”,依法依规严查重处,并全面下架、清除各类非法招徕产品及关联信息。为强化警示引导、树立行业规范、实现线上线下旅游购物问题一体监管,文化和旅游部从各地文旅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近期查办的案件中,遴选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短视频平台虚构“纯玩团”实施诱导消费案
重庆市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短视频平台以749元/人的超低价推出“重庆4天3晚”旅游线路,对外宣称全程“无额外费用、纯玩不加点”。然而游客抵达集合点后,该公司却要求签署含多项自费项目的补充合同,并现场加收景区接驳车费等名目费用,且实际游览行程与前期宣传存在明显出入。该行为已构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旅游服务信息真实准确”规定的违反。2026年5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同年6月,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主管人员田某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二:无证人员借短视频平台招揽游客并提供导游服务案
冯某福未依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擅自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本地深度讲解”“小团定制向导”等招徕信息,先后为4名游客提供景点导览、文化解说及行程协调等有偿服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导游执业须持证上岗”的强制性规定。2026年5月,大同市云州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短视频+自媒体双渠道低价引流、暗设购物回扣案
潮州市骏晖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托短视频平台及多个自媒体账号,以远低于成本价的团费推广“潮汕壹号”旅游产品,并反复强调“纯玩零购物、全程无推销”。但在实际行程中,该公司委派无导游资质的林某告全程带团,并强制安排游客进入多家指定购物场所,从中收取高额“人头费”返点。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及第三十七条关于导游从业资格的规定。2026年4月,潮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同时对主要责任人刘某辉、颜某分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16000元、10000元罚款,且刘某辉被限制三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林某告亦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
案例四:无许可资质企业借短视频平台开展旅游招徕活动案
湖北省定悦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却在短视频平台持续发布恩施地区旅游短视频,通过评论区引导、私信互动等方式收集游客联系方式,再由内部客服通过微信完成行程确认与费用收取,最终将游客转交其他具备资质的旅行社接待。该行为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关于“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明确规定。2026年1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处罚,并对实际操作人员向某玲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五:短视频平台虚假标注“纯玩团”误导消费者案
江西珑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短视频平台上线多条旅游产品链接,由专职客服通过微信对接游客,统一话术宣称所售产品为“真纯玩、无购物、不进店”。但游客抵达出发地后,却被要求签署包含3个购物点的正式旅游合同。该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旅游宣传内容须与实际服务一致的要求。2025年10月,婺源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主管人员秦某处以8000元罚款。
案例六:直播平台虚构口碑、低价诱骗参与购物行程案
山西鑫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利用直播平台高频次推送“畅享内蒙古5天4晚”旅游产品,使用“买一赠一”“全网好评TOP1”“绝对无购物、无自费”等夸大用语吸引游客报名。待游客到团后,却强制签订含5家购物店、多项骑马体验等自费项目的合同,并按人头向购物店收取返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禁止性规定。2025年9月,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5000元、停业整顿30日的顶格处罚;并对负责人林某霞、执行人员赵某富分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10000元、2000元罚款,赵某富导游证被暂扣30日。
案例七:个人违规利用社交平台组织低价一日游案
刘某轻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以个人身份在多个社交平台群组中发布“99元济南1日游”信息,自行设计路线、联系车辆与餐厅,招徕并组织游客开展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从事旅行社业务须经许可”的基本要求。2026年6月,晋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无出境资质旅行社借社交平台违规销售境外游产品案
潍坊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获出境旅游业务许可,却在社交平台公开上架“马来西亚8天自由行”“泰国曼谷+芭提雅6日游”等出境线路,接受游客咨询与预订。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须取得特别许可”的规定。2026年4月,潍坊市潍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停业整顿7日的处罚,并对主管人员周某礼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九:社交平台虚假承诺核心景点引发投诉案
北京京鹏国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在社交平台与游客沟通时,明确承诺行程包含“故宫博物院参观”,并以此作为主要卖点促成签约。但实际行程中既未预约门票,也未安排入园,仅在午门外围短暂停留拍照。该行为构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实质性违反。2026年1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范某刚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十:虚构旅行社名义开展线上招徕活动案
刘某霞未取得任何旅行社资质,却在社交平台注册并运营名为“枫尚旅行社”的账号,发布“西安4日游”产品信息,并伪造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与游客签订电子合同。经核查,“枫尚旅行社”系其杜撰名称,无工商登记及行业备案。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无证经营”的强制性规定。2025年12月,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无证个人通过社交平台组织跨区域旅游服务案
王某清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社交平台与游客线上议定赴新疆和田、阿勒泰等地旅游行程,自行统筹交通、住宿、景区讲解等全流程服务,且全程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12月,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委托第三方推广导致虚假住宿承诺案
江西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策划推出“遇见江西5天4晚”旅游产品,并委托某网络推广公司代为线上招徕。推广公司客服人员在微信沟通中多次向游客承诺“全程入住准五星级或准四星级酒店”,而实际安排酒店多为非星级或挂牌不实场所,引发大量投诉。该行为属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间接违反,主体责任仍由组团社承担。2025年11月,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2000元的处罚,并对项目负责人张某成处以12800元罚款。
案例十三:自媒体平台非法招徕出境旅游服务案
张某杰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长期在自媒体平台发布“海岛出境游”“香港直飞特惠团”等招徕信息,通过私信功能与游客建立联系,代订机票、酒店、安排当地导游并收取服务费用。其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旅游经营主体准入的法定要求。2025年12月,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