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工矿区范围内,实际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凡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实际占用、使用该土地的主体,均构成该税种的法定纳税义务人。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涵盖各类用地单位及自然人。
2、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组织与个人。
3、 若土地使用权人不处于土地所在地,则由实际使用者或代为管理人承担纳税责任。
4、 当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清或存在权属争议时,由实际使用人履行纳税义务。
5、 工矿区是指工业与矿业发展水平较高、人口相对密集的区域;虽未设立建制镇建制,但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建制镇标准,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大中型工矿企业集中地。

6、 税率设置
7、 本税种采用定额税率形式,依据地区类别(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实行差别化税额标准,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设定应缴税额区间,具体适用额度由所在区域等级决定。
8、 大城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
9、 中等城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2元至24元。
10、 小城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0.9元至18元。
11、 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0.6元至12元。

12、 计税依据
13、 土地面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测定的数据为准。
14、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用于自身业务的土地。
15、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单位自用的土地。
16、 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绿化带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7、 直接服务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
18、 经批准实施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地复垦改造后的土地,自投入使用当月起,可享受5至10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
19、 非营利性质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 企业内部设立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若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途土地明确区分开来,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待遇。

21、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的情形,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3、 为贯彻国家产业导向,支持重点行业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项目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三线建设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通信等行业用地,均明确了征税与免税范围,并配套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4、 在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所使用的房产与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5、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自用或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功能的土地,按对应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6、 在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因落实去产能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而停产或关停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7、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其自用土地,以及无偿提供或出租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