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年60000元),自2018年10月起施行,2026年2月仍有效;非综合所得如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等不适用该起征点,按各自税目规则计税。

如果您查询当前适用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需注意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最新执行口径确定。以下是确认起征点的具体方式:
一、综合所得法定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针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实行全国统一的月度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该标准即通常所称的“起征点”,其法律依据为税法规定的“基本减除费用”额度,而非名义上的免税门槛。
1、自2018年10月1日起,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每月5000元;
2、该标准持续适用至2026年2月,未发生调整;
3、对应年收入基准为年收入60000元,即全年综合所得不超过60000元且无其他应税项目时,通常不产生应纳税额。
二、专项附加扣除叠加影响
基本减除费用之外,纳税人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些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减除,实际降低税基。
1、例如:某纳税人月收入8000元,已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5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5000-1500=1500元;
2、专项附加扣除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任职单位按月报送,未申报则不自动抵扣;
3、符合条件但未及时填报的,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享受,多缴税款可申请退税。
三、非综合所得适用不同规则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与转让、偶然所得等,不适用5000元/月起征点,而按各自税目规定计税。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无起征点概念,全额计税;
3、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费用后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