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该草案共分为9章、170条,其中特别增设“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在自动驾驶功能处于激活状态时,若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关责任由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承担。

草案对自动驾驶汽车与辅助驾驶功能作出清晰界定。规定指出:当自动驾驶功能已启用且车辆发生交通安全违法情形时,由该车的制造企业或进口单位依法接受处理;而若自动驾驶汽车未启用自动驾驶功能,或仅搭载辅助驾驶系统的车辆上路行驶,则统一适用非自动驾驶车辆的相关管理规则。

本次修订还重点回应社会关切,围绕“醉驾”“盲驾”“僵尸车”“超标车”治理,以及电动自行车规范、“暴走团”秩序管理等现实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优化制度设计。草案明确:驾驶人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并由此引发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可同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针对占用公共道路开展非交通类活动的“暴走团”等群体,草案强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用途活动。

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讨论,并原则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决定将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