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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租赁合同尚未届满,房东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须依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3、 以郑州市为例,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4、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亦未签署续租协议而继续占用房屋拒不腾退的,除应照常缴纳房屋租金外,还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则按原租金标准的15%计付违约金。若因此给出租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承租人还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第三十二条
6、 承租人及实际使用房屋的转租方,均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严禁实施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纪律的行为。

7、 补充说明
8、 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禁止对外出租:
10、 房屋无合法产权证明,或出租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进行管理的;
11、 房屋权属关系存在争议,尚未依法确权的;
12、 属于共有性质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出租;
13、 房屋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14、 已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房屋;
15、 已列入政府依法公告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16、 违法建设的房屋,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17、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租的其他类型房屋。
18、 第九条
19、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与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
20、 第十条
21、 《房屋租赁证》是开展房屋租赁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定凭证。
22、 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效证明;用于居住用途的,该证件可作为承租人向公安机关申办暂住登记或居住登记的重要依据之一。
23、 《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切实保障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