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税款可申请退税,需按劳务报酬收入额(分档减除后)、综合所得合并计算、扣减法定项目、适用累进税率算应纳税额,再与已预缴税额比对得出应退税额。

如果您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并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多缴了税款,则可通过综合所得合并计算方式申请退税。以下是具体计算方法:
一、确定劳务报酬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不直接按税前全额计入综合所得,需先按法定比例减除费用,得出可计入综合所得的“收入额”。该步骤直接影响后续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
1、单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为0元,不计入综合所得;
2、单次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至4000元(含)的,收入额 = 单次收入 - 800元;
3、单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收入额 = 单次收入 × (1 - 20%)。
二、合并计算综合所得收入额
劳务报酬收入额须与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的收入额加总,形成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这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1、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 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2、稿酬所得收入额 = 全部稿酬税前收入 × (1 - 20%) × 70%;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 = 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 × (1 - 20%);
4、将上述四项收入额相加,得到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
三、扣除法定减除项目
在综合所得收入额基础上,依次扣减各项法定扣除项,以得出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顺序和项目不可颠倒或遗漏。
1、基本减除费用 = 60000元/年;
2、“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全年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总额;
3、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据个人申报信息核定的全年累计金额;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如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
5、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 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四、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将上一步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出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税率表为3%至45%七级累进,速算扣除数固定对应各档。
1、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若应纳税所得额 ≤ 0,则应纳税额为0;
3、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及附件税率表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档距或数值。
五、计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将全年应纳税额与纳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进行比对,差额即为可退或应补金额。该步骤是判断是否产生退税的最终依据。
1、已预缴税额包括:支付方按次或按月代扣代缴的劳务报酬预扣税款、工资薪金预扣税款等全部已入库税款;
2、应退或应补税额 = 应纳税额 - 已预缴税额;
3、若结果为负数,其绝对值即为可申请退还的税款金额;
4、若结果为正数,需在年度汇算截止日前补缴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