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体系国际外观设计专利实务技能。覆盖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实施细则、行政规程、WIPO海牙体系指南、CNIPA业务流程指引及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操作。适用于中国专利代理师处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全流程。触发词:海牙、外观设计国际申请、Hague、指定中国、eHague、DM/1、海牙审查、海牙驳回、单独指定费、专利审查指南、审查指南第六部分、DesignDB、海牙检索、海牙外观设计检索、WIPO外观设计数据库、designdb。使用场景:咨询国际申请流程、指定中国特别要求、CNIPA审查实务、费用查询
海牙体系国际外观设计专利实务技能(hague-design-system)
功能概述
海牙体系国际外观设计专利实务技能(hague-design-system)是一项面向实际任务的技能,主要用于法律依据与参考文件;本技能基于以下权威文件编写:;
核心要点
-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年》;
- 《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实施细则(2025年1月1日生效)》;
- 《海牙体系行政规程》;
使用与执行
《海牙体系指南202512(WIPO)》;海牙体系指南;《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指。它将相关步骤、工具调用和结果整理方式集中到统一流程中,帮助使用者更快完成目标并减少重复操作。
结果检查与注意事项
从功能定位来看,该技能强调把分散的操作要求整理成清晰、可复用的处理流程,使用户能够围绕既定目标快速准备输入、选择执行方式并获得结构化结果。实际使用前应先确认任务范围、数据来源、运行环境、必要权限和关键参数,再依据技能说明逐步执行;若输入条件不完整,应先补齐信息或采用保守配置,避免因错误假设导致结果偏离需求。执行过程中需要关注工具调用是否成功、接口或依赖是否可用、输出格式是否符合预期,并对异常提示、缺失字段和边界情况进行处理;涉及批量任务时,还应保存进度,避免中断后重复操作。
海牙体系国际外观设计专利实务技能(hague-design-system)
法律依据与参考文件
本技能基于以下权威文件编写:
| 序号 | 文件名称 | 简称 |
|---|---|---|
| 1 |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年》 | 海牙协定 |
| 2 | 《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实施细则(2025年1月1日生效)》 | 实施细则 |
| 3 | 《海牙体系行政规程》 | 行政规程 |
| 4 | 《海牙体系指南202512(WIPO)》 | 海牙体系指南 |
| 5 |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指引(CNIPA)》 | CNIPA指引 |
| 6 | 《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基本业务流程指引》 | 中国业务流程 |
| 7 | 《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声明事项》 | 中国声明 |
| 8 |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 系统操作手册 |
0. 响应协议(Agent 调用输出规范)
当用户提出海牙体系相关咨询并激活本技能时,按以下结构组织答复,确保结论可追溯、参数可执行:
- 结论先行:用一句话直接回答「可以 / 不可以 / 建议怎么做」,不铺垫。
- 法条锚定:每项实务结论后标注依据条款(如《海牙协定》第 X 条、实施细则第 X 条、中国声明第 X 款),便于核验。
- 关键参数精确给出:费用同时标注 CHF 与 CNY 及参考汇率;时限精确到「月 / 日」;视图规格给出像素 / 格式 / 大小硬指标。
- 检查点提示:凡涉及「不可更改 / 不可延长 / 不可逆 / 逾期丧失权利」的情形,显式标注 🔴 CHECKPOINT 并提示用户确认。
- 路径取舍:区分「海牙国际路径」与「国内直接申请(CNIPA)」的适用性并给出明确建议(具体经济性对比见 §4.3 自指定分析)。
- 费用时效提醒:任何费用数额须引导用户使用 WIPO 海牙费用计算器实时核对(https://www.wipo.int/en/web/hague-system/fees/calculator),不凭记忆给出最终数额;申请文件语言为英文 / 法文,中文不被 WIPO 受理。
- 跨技能联动:涉及中国审查实体标准(新颖性 / 创造性 / 图片清楚表达 / 分案规则)时,交叉激活
patent-exam-design-intl;涉及审查指南其他部分时激活patent-examination-guide。
0.5 快速决策树(TL;DR)
用户咨询海牙外观设计
│
├── 仅在中国获保护?
│ └── 是 → 直接向 CNIPA 提交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成本低、效率高)
│ (详见 §4.3 自指定经济性分析)
│
├── 需在多个缔约方(含中国以外)获保护?
│ └── 是 → 海牙国际申请,一次集中处理(§2–§3)
│
├── 已提交国际申请,被 CNIPA 驳回?
│ └── 是 → 4 个月内答复 / 3 个月内复审 / 30 日内诉讼(§4.2)
│
├── 国际注册临期?
│ └── 是 → 续展(宽限 6 个月,附加费 50%)(§6.3)
│
└── 收到不规范 / 撤回 / 变更通知?
└── 查 §13 失败模式表 + §14 陷阱清单,按优先级处置
一、提交资格与缔约方
1.1 有权提交国际申请的主体
依据《海牙协定》第3条,以下人员有权提交国际申请:
- 国民:属于缔约方国家国民,或属于作为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成员国国民的人
- 住所/经常居所:在缔约方领土内有住所或经常居所的人
- 工商业营业所:在缔约方领土内有真实和有效工商业营业所的人
1.2 申请人的缔约方
- 当申请人符合上述多项条件时,国际申请中应写明其中一个缔约方作为"申请人的缔约方"
- 申请人的缔约方决定提交路径(直接提交国际局/通过该缔约方局转交)
1.3 重要提示
- 中国于2022年2月5日向WIPO交存加入书,2022年5月5日正式生效
- 中国的声明事项对实务有重要影响(详见第四部分)
二、国际申请文件的准备
2.1 DM/1表格
国际申请通过WIPO的 eHague 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核心文件为 DM/1 表格。详细的eHague在线提交流程可参考WIPO官方教程 https://www.wipo.int/en/web/hague-system/ehague-filing-tutorial,覆盖从登录、创建申请、填写表格、上传视图到签署付款的完整操作。主要字段包括:
必填项目
- 国际注册请求声明:明确依据海牙协定提出国际注册
- 申请人信息:
- 名称(法人/自然人)
- 地址
- 通信方式(电话、邮箱)
- 法律性质(如为法人)
-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复制件:
- 每件外观设计提供复制件(图片/照片)
- 平面设计可选择提供样本(如同时提出延迟公布请求)
- 复制件份数按规定提交
- 产品说明:对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或将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说明
- 被指定的缔约方:明确要求在各指定缔约方生效
- 费用:基本费、公布费、指定费
- 语言: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注意:中文不是WIPO官方语言,申请文件需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中国特别要求
依据中国声明(《海牙协定》第5条第(2)款(b)项(ii)目),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应包含外观设计特征的简要说明。此外,在实务中还需注意:
- 外观设计特征的简要说明:须提交中文简要说明(可在后续程序中补充中文版本)
- 设计人信息:CNIPA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要求填写设计人姓名(实务要求,非 WIPO 声明要求)
- 权利要求书:以下情形审查局可能要求提交:涉及功能限定的外观设计;保护范围需通过文字明确界定时
2.2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要求
依据《行政规程》及中国声明要求:
视图类型
- 主视图(正面视图)
- 后视图
- 左视图、右视图
- 俯视图、仰视图
- 立体图
- 使用状态参考图(产品涉及多个使用状态时提供)
- 展开图(产品可展开显示时提供)
视图技术要求
- 图片应为清晰、完整的外观设计表达
- 背景应单一,突出显示外观设计
- 允许使用计算机渲染图或实物照片
- 中国要求视图须清晰显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全部内容
- 提交的复制件规格须符合WIPO标准(单件外观设计最多100张视图)
- 具体规格:单张图片宽度不超过1600像素,高度不超过1600像素;文件大小每张不超过5MB;格式限JPEG或TIFF
- 🔴 CHECKPOINT:上传前逐一核验每张视图的格式(JPEG/TIFF)、尺寸(≤1600px)、文件大小(≤5MB)
2.3 产品名称
- 须指明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或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
- 产品名称应使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洛迦诺分类)
- 产品名称应当准确、清晰
- 填写示例:"智能手表"(洛迦诺分类10-02)、"饮料瓶"(洛迦诺分类09-01)
2.4 单一性
依据《海牙协定》第5条第(4)款:
- 一件国际申请可包含两件或多件工业品外观设计
- 中国依据《海牙协定》第13条第(1)款作出声明:同一件申请中的外观设计须符合外观设计的单一性要求
中国单一性实践
- 中国的单一性要求同类外观设计产品:同一产品多项设计、成套产品
- 成套产品(参照中国《专利法》第31条第2款):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同时使用、且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的多件产品,可作为一件申请提交。示例:咖啡杯+咖啡碟(分类07-01)
- 不符合单一性的,CNIPA可据此发出驳回通知
- 申请人可通过分案克服单一性驳回,CNIPA可对分案收取费用(分案费 500 CNY/件)
- 🔴 CHECKPOINT:同一申请中包含多个设计时,逐一核查各设计是否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下的同类产品;成套产品需额外确认"同时出售或使用"要件
2.5 优先权
依据《海牙协定》第6条:
- 优先权声明:可在国际申请中声明一件或多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 优先权基础:在巴黎公约缔约国或WTO成员提出的在先申请
- 优先权文件:WIPO 一般通过 WIPO DAS(数字优先权服务) 获取,也可由申请人提供
- DAS 操作流程:在先申请受理局将优先权文件存入 DAS 系统 → 申请人在 DM/1 表格中提供 DAS 存取码(access code)→ WIPO 自动从 DAS 调取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已加入 DAS 系统,作为交存局和查询局
- 实务提示:优先使用 DAS 交换,效率最高且费用最低;如受理局未接入 DAS,则需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 期限:优先权期限为自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
- 🔴 CHECKPOINT:优先权声明截止日为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过期后不可补声明
- 填写示例:在DM/1表格中填写在先申请日(YYYY-MM-DD)、在先申请号、受理局名称
三、国际申请的程序
3.1 提交路径
依据《海牙协定》第4条,申请人可以选择:
路径一:直接提交WIPO国际局
- 通过 eHague 平台 https://hague.wipo.int 电子提交
- 详细的在线提交操作指南见WIPO eHague Filing Tutorial https://www.wipo.int/en/web/hague-system/ehague-filing-tutorial,含界面截图和模拟演示
- 这是最常用的提交方式(占比约90%以上),推荐原因:申请日即WIPO收到日,无中转延迟
- 申请日 = WIPO国际局收到申请的日期
- 🔴 CHECKPOINT:申请语言(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一经选择提交后不可更改,提交前务必确认
路径二:通过申请人的缔约方局提交(即通过CNIPA转交)
- 申请人可通过CNIPA转交国际申请
- 中国声明(依据《海牙协定》第4条第(1)款(b)项):中国未禁止通过其局提交,因此CNIPA受理转交通道
- 转交时需缴纳传送费(CNIPA收取,150 CNY/件)
- 申请日按规定确定(通常为CNIPA收到日,但以国际局最终确定为准)
3.2 申请日的确定
依据《海牙协定》第9条:
- 直接提交:申请日 = WIPO国际局收到国际申请的日期
- 间接提交:按规定确定
- 有不规范时:如果国际申请中存在会导致申请日推后的不规范,申请日 = 国际局收到更正之日
3.3 形式审查与不规范更正
依据《海牙协定》第8条:
- WIPO国际局对收到的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 发现不规范时,国际局将邀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固定3个月,自不规范通知发出日起算)作出更正,不可延长
- eHague Communication 功能:申请人可通过eHague平台在线接收WIPO发出的不规范通知,并在同一界面直接回复和提交修正材料,无需通过邮件或纸质通信
- 未按期更正的后果:
- 第8条第(2)款(a)项所述的(形式要件不规范)→ 国际申请被视为放弃
- 涉及第5条第(2)款(中国特别要求: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的简要说明)或特别要求的不规范 → 视为不包括对该缔约方的指定
3.4 国际注册
依据《海牙协定》第10条:
- WIPO国际局收到申请后立即(或在更正完成后)进行国际注册
- 国际注册日:
- 原则上 =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 如有第5条第(2)款的不规范,取收到更正之日或申请日中的较晚者
- 注册后由国际局公布(在所有缔约方被视为具有足够公开性)
- 国际局向每个被指定的局寄送公布副本
3.5 公布与保密
- 公布:固定在国际注册日之后6个月公布(如未请求延迟公布)
- 公布前的保密:国际局在公布前对每件申请和注册保密
- 保密副本:国际局向已通知愿意收到保密副本的被指定局寄送副本,该局在审查完成前须保密
3.6 延迟公布
依据《海牙协定》第11条:
- 申请人可在国际申请中请求延迟公布
- 标准延迟期限:自申请日起30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 注:中国未依据第11条第(1)款(a)项作出缩短延迟公布期限的声明,因此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适用条约默认规则,最长延迟公布期限为 30个月(自申请日起算)
- 延迟期间,注册人可随时请求提前公布
- 延迟期届满时,须缴纳公布费,否则注册将撤销
- 🔴 CHECKPOINT:选择延迟公布后,务必记录公布费缴纳截止日期。延迟期届满时若未缴费,注册将被撤销且不可恢复
3.7 国际申请的撤回
依据《海牙协定》第8bis条及《实施细则》第25条:
- 撤回主体:申请人或注册人可随时撤回国际申请或国际注册
- 撤回范围:可针对全部或部分指定缔约方、全部或部分外观设计提出
- 撤回方式:通过 eHague 平台提交撤回声明,由申请人/注册人签字
- 撤回效果:
- 申请阶段的撤回:国际申请视为未提出
- 注册阶段的撤回:国际注册终止,自撤回登记之日起丧失效力
- 委托代理的特别要求:如撤回涉及代理机构权限变更,需同步提交代理人变更申请
- 🔴 CHECKPOINT:撤回不可逆转——特别是部分撤回(仅撤回部分指定方)时,确认被保留的指定方是否仍符合商业需要
四、指定中国的特别要求(核心内容)
4.1 中国加入海牙协定的声明事项
中国在加入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时,依据协定相关条款作出了以下声明(来源:WIPO 官方声明页 https://www.wipo.int/en/web/hague-system/declarations):
| 协定/细则条款 | 声明内容 | 实务影响 |
|---|---|---|
| 第5条第(2)款(b)项(ii)目 | 要求国际申请包含外观设计特征的简要说明(description of design) | 指定中国的申请必须包含外观设计说明 |
| 细则第9条第(3)款(a)项 | 要求提供外观设计的特定视图(certain views of the design) | 视图须完整清晰显示外观设计各面 |
| 第7条第(2)款 | 对指定中国收取单独指定费(而非标准指定费) | 指定中国须缴纳单独指定费 |
| 第13条第(1)款 | 同一申请中的外观设计须符合单一性要求(unity of design) | CNIPA可基于单一性驳回 |
| 细则第18条第(1)款(b)项 | 驳回通知期限延长至 12个月(自公布日起) | CNIPA可在12个月内发出驳回通知 |
| 细则第18条第(1)款(c)项(i)目 | 国际注册效力生效日延期至公布后 6个月 | 保护在公布后6个月期满之日起生效 |
| 细则第18条第(1)款(c)项(ii)目 | 保护生效日适用国内法(safeguard clause) | 特殊情况下按中国法律确定生效日 |
| 第16条第(2)款 | 国际注册所有权变更在中国生效需提交相应文件 | 变更须向CNIPA提交证明文件 |
| 第17条第(3)款(c)项 | 中国法律规定的外观设计最长保护期 | 15年(自申请日起算) |
补充说明:虽然 WIPO 声明中中国仅要求"外观设计说明"(Art.5(2)(b)(ii)),但在实务操作中,CNIPA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要求填写设计人姓名,且特定情形(如涉及功能限定的外观设计)审查员可能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
4.2 中国审查程序
驳回通知
- CNIPA作为审查局,对外观设计国际注册进行实质审查
- 审查标准:依据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创造性等进行审查
- 驳回期限:自国际局公布之日起 12个月内(依据《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b)项,中国已将驳回期延长至12个月)
- 驳回理由:
- 违反中国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 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要求
- 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
- 不符合单一性要求
- 视图不清晰、不完整
- 简要说明不符合要求
驳回后的救济
- CNIPA发出驳回通知后,注册人享有与直接向CNIPA申请时相同的救济权利:
- 答复驳回通知:须在驳回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期限一般为4个月(CNIPA FAQ 明确),使用中文陈述意见
- 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 3个月内 提出 复审请求(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费用 1000 CNY/件)
-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 30日内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注册人可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 🔴 CHECKPOINT:驳回答复期限不可延长,错过将丧失救济权利
驳回的撤回
- CNIPA可在任何时候部分或全部撤回驳回通知
- 📎 关联技能:关于中国审查的具体法律依据、图片/照片审查标准、简要说明审查、分案规则等细则,参见
patent-exam-design-intl技能(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
4.3 关于申请人的缔约方与指定中国
依据《海牙协定》第14条第(3)款(a)项,缔约方可以声明当其为申请人的缔约方时,国际注册在该缔约方不发生效力(即"禁止自指定")。经查 WIPO 官方声明页面(https://www.wipo.int/en/web/hague-system/declarations),截至当前,**中国未依据第14条第(3)款作出此类声明**。WIPO 官方声明表中 "Prohibition of self-designation — Article 14(3)(a)" 一栏对应值为 "None"(无任何缔约方作出此声明)。
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中国申请人理论上可以在海牙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但实务中应注意:
- 经济性考量:指定中国须缴纳单独指定费(首期 497 CHF/件),而直接向CNIPA提交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官费远低于此;
- 语言文字:海牙申请须使用英文或法文,而中国国内申请可使用中文;
- 程序效率:海牙系统需经WIPO形式审查后转CNIPA实质审查,比国内直接申请增加至少6个月的国际公布等待期;
- 实质审查标准相同:无论通过海牙指定中国还是直接提交中国申请,CNIPA均依据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
实务结论:中国企业如需在中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应优先直接向 CNIPA 提交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成本低、效率高。海牙国际申请的适用场景是企业需要同时在多个缔约方(中国以外)获得保护时,通过一次申请集中处理。
4.4 指定中国的费用
- 依据中国声明(第7条第(2)款),指定中国须缴纳 单独指定费
- 单独指定费数额由中国在声明中指明,并可能在后续声明中变更
- 具体费用以WIPO最新公布的《费用表》为准(可使用WIPO海牙费用计算器实时查询:https://www.wipo.int/en/web/hague-system/fees/calculator )
五、驳回与无效宣告
5.1 驳回制度
依据《海牙协定》第12条:
- 被指定缔约方的局,若认为外观设计不符合其法律赋予保护的条件,可驳回国际注册在其领土内的效力
- 驳回的理由限制:不得以超出或不同于海牙协定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国际申请形式或内容要求为由驳回
- 驳回通知: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国际局,并说明驳回的全部理由
- 驳回通知的传送:国际局须将驳回通知副本传送给注册人,不得延迟
5.2 给予保护的声明
- 如果被指定局在规定期限内未发出驳回通知,国际注册即在指定缔约方中自动具有保护效力
- 对于审查局(如CNIPA),审查期限结束后若未驳回,则给予保护
5.3 无效宣告
依据《海牙协定》第15条:
- 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机关可宣布国际注册在其领土内无效
- 关键程序要求:必须及时给予注册人行使权利的机会(答辩权)
- 无效通知:主管机关知悉无效后应通知国际局
- 说明:海牙体系不设第三方意见(third-party observation)机制——第三方无法在审查期间主动提交意见,这与 PCT 第34章的制度不同。如欲挑战已注册的海牙外观设计,应通过各指定缔约方的国内无效宣告程序进行。
5.4 转换为国家申请
依据《海牙协定》第15bis条及《实施细则》第21条:
- 国际注册在被指定缔约方被驳回或宣布无效后,注册人可将该国际注册转换为该缔约方的国家(或地区)申请
- 转换条件:
- 驳回决定或无效宣告已生效(不可再上诉)
- 转换请求须在驳回/无效生效后 3个月内 提出
- 须缴纳该缔约方规定的国家申请费
- 转换效果:保留原国际注册的申请日(及优先权日),视为在该缔约方直接提交的国家申请
-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被驳回或无效的特定缔约方,不影响其他指定方的效力
- 🔴 CHECKPOINT:收到驳回/无效决定后,立即评估是否需转换——3个月窗口期很短,错过则丧失申请日利益
六、保护期限与续展
6.1 保护期
依据《海牙协定》第17条:
- 首期:5年(自国际注册日起算)
- 续展:每5年续展一次
- 最短保护期:15年(自国际注册日起算,前提是续展)
- 中国最长保护期:依据中国声明(第17条第(3)款(c)项),中国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为 15年(自申请日起算)
- 如果被指定缔约方的法律规定更长保护期,在该缔约方中保护期相应延长
6.2 国际注册的效力
依据《海牙协定》第14条:
- 申请效力:自国际注册日起,在被指定缔约方至少具有等同于正规申请的效力
- 保护效力:
- 未驳回的:自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具有等同于该缔约方法律所予保护的效力
- 驳回后撤回的:自驳回被撤回之日起具有保护效力
6.3 续展
- 须按规定程序缴纳规定费用
- 可针对任何或全部被指定缔约方以及任何或全部外观设计进行续展
- 国际局登记续展并公布
- 续展费参考:基本费 200 CHF + 各指定方费用(中国首续 922 CHF / 再续 1820 CHF)
- 宽限期:到期后 6 个月内可补缴(需缴纳附加费,为续展费的 50%)
- 🔴 CHECKPOINT:续展费到期前 6 个月开始筹备;宽限期内缴费附加费 50%;宽限期届满后国际注册注销不可恢复
- 📎 关联技能:国际注册终止后的权利恢复程序,参见
patent-exam-design-intl第3.6.2节「权利的恢复」
七、变更与限制
7.1 变更登记
依据《海牙协定》第16条,以下事项应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
| 变更类型 | 说明 | 中国特别要求 |
|---|---|---|
| 所有权变更 | 全部或部分被指定缔约方、全部或部分外观设计的权利人变更 | 新注册人须有权提交国际申请;中国要求提交声明中规定的文件后方在中国生效 |
| 名称/地址变更 | 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 — |
| 代理人指定 | 指定或变更代理人 | — |
| 放弃 | 注册人就部分或全部被指定缔约方放弃国际注册 | — |
| 限制 | 注册人将国际注册限于部分外观设计 | — |
| 无效宣告 | 被指定缔约方主管机关宣布无效 | 局知悉后通知国际局 |
| 其他有关事实 | 实施细则确定的其他事项 | — |
7.2 所有权变更的中国特别要求
依据中国声明(《海牙协定》第16条第(2)款):
- 所有权变更登记在中国生效,须向CNIPA提交声明中所规定的说明或文件
- 实务中,必须提交:转让协议/合同/继承证明之一
- 变更登记前,须确保新注册人有权依据第3条提交国际申请
- 🔴 CHECKPOINT:变更前核实新注册人的国籍、住所或营业所是否符合第3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7.3 变更程序
- 通过WIPO eHague 平台提交变更请求
- 变更登记费用:所有权变更 177 CHF/件;名称地址变更免费
- 国际局公布变更通知并向有关局寄送副本
八、费用体系
8.1 费用构成
| 费用类型 | 说明 | 缴纳时间 |
|---|---|---|
| 基本费 | 每件国际申请的基本费用(与申请包含的外观设计件数有关) | 提交申请时 |
| 公布费 | 每件外观设计的公布费用(涉及每一幅视图) | 提交申请时或延迟公布届满时 |
| 标准指定费 | 适用于非审查局的缔约方 | 提交申请时 |
| 单独指定费 | 适用于审查局缔约方(包括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 | 提交申请时 |
| 续展基本费 | 国际注册续展的基本费用 | 续展时 |
| 续展指定费 | 续展时对各指定缔约方的费用 | 续展时 |
当前费用参考(瑞士法郎CHF,以WIPO官网最新数据为准):
- 基本费:397 CHF(第1件外观设计)+ 50 CHF(每增加1件)
- 一件申请最多可包含100件外观设计——超出该数量限制需另行提交新申请
- 公布费:17 CHF/幅视图(使用eHague电子提交免费)
- CNIPA传送费:150 CNY/件(通过CNIPA转交时缴纳)
- 分案申请费:500 CNY/件(CNIPA收取,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 指定中国的单独指定费:497 CHF/件(首期,2026年4月更新数据)
- 中国单独指定费(续展):首续 922 CHF / 再续 1820 CHF
- 复审请求费:1000 CNY/件
- 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 CNY/件
- 变更登记费:所有权变更 177 CHF/件;名称地址变更免费
- CHF→CNY 参考汇率:1 CHF ≈ 8 CNY(以实时汇率为准,查询:https://www.xe.com)
- WIPO 官方费用表:https://www.wipo.int/hague/en/fees/(实时更新,优先参考)
- eHague 支持的支付方式:信用卡(Visa/Mastercard/AE)、WIPO 当前账户(Current Account)、银行电汇
- 📎 关联技能:CNIPA费用缴纳的特别规定(含缴费期限、账号信息、国际程序费与国内程序费的区分),参见
patent-exam-design-intl第4节「缴费的特别规定」
8.2 指定中国的费用
- 中国为审查局,适用 单独指定费
- 首期保护期的单独指定费与续展保护期费用由中国声明规定
- 费用数额(扣除国际程序开支后)不得超过CNIPA对同等保护期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数额
- 最新费用请查询WIPO官网海牙费用计算器
- 🔴 CHECKPOINT:用费用计算器填入所有指定缔约方和外观设计件数后,逐一核对总费用再支付
8.3 指定费的转交
依据《海牙协定》第7条第(3)款:
- 指定费由国际局转交给所缴纳费用涉及的缔约方
九、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操作(CNIPA系统)
9.1 操作模式
CNIPA提供两种模式办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业务:
模式一:在线业务办理(网页版)
- 访问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需要先进行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模式二:客户端(本地安装)
- 下载安装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
- 与网页版操作流程一致,差异:客户端需安装软件 + 本地扫码签名
9.2 新申请业务办理
根据《系统操作手册》,新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步骤1:进入功能入口
- 点击【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新申请业务办理】→【新申请办理】
步骤2:填写信息(7项必填)
- 上传DM/1表格及附件(PDF格式,单个文件≤100MB)
- 上传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全部图片纳入1个PDF,≤100MB)
- 填写联系人全部信息(姓名、电话、邮箱、邮编、省市、街道)
- 填写外观设计产品名称
- 填写设计人姓名(或勾选"本申请没有设计人")
- 填写申请人姓名
- 勾选声明:"请求人提供的中文信息与海牙国际申请文件一致"
- 🔴 CHECKPOINT:保存后页面上方会弹出红色错误提示列表——逐一确认每个错误都解决后再进行签名提交
代理机构额外要求:
- 须选择执业代理师
步骤3:提交与签名
- 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校验必填项
- 点击【提交】进入校验提醒页面
- 经校验无误后进入最后确认页面
- 使用专利业务办理APP扫码签名
- 确认提交后获得"提交编号"
步骤4:查询结果
- 可在【业务办理历史】中查询办理记录
- 可下载系统回执
9.3 国家程序意见陈述/补正
-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入国家程序后,可使用 "海牙国际注册/国家申请号" 办理
- 在【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程序意见陈述/补正】中办理
- 具体操作参考国内外观设计申请办理操作
- 📎 关联技能:CNIPA审查的具体法律标准(图片/照片审查、简要说明审查、各法条审查)和答复策略,参见
patent-exam-design-intl第2章「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
9.4 国家程序手续办理
- 涉及手续类文件的变更、著录项目变更等
- 使用 "海牙国际注册/国家申请号" 办理
- 与国内外观设计申请手续类办理操作类似
9.5 通知书办理
步骤1:接收确认
- 登录系统后,进入【通知书办理】→【通知书接收确认】
- 查看未确认列表,点击通知书名称确认接收
步骤2:查看通知书
- 在对话框中点击【确定】打开通知书
- 查看完毕后点击【返回】
步骤3:已确认通知书记录
- 查看过的通知书可在已确认列表中查询到
- 🔴 CHECKPOINT:通知书确认接收后务必下载PDF存档——系统不保留历史通知书的在线查看权限
9.6 操作注意事项
- 系统支持"暂存"功能,可在填写过程中随时保存
- "保存"按钮会校验必填项的完整性
- 异常情况或系统问题可咨询CNIPA技术支持
十、行政规程
10.1 国际局的行政职能
依据《海牙协定》第22条:
- 国际局负责执行国际注册及相关职责
- 总干事为海牙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
10.2 通信相关规则
- 国际局与申请人/注册人之间的通信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 电子通信优先(通过eHague平台)
- 签字要求:
- 如为纸质文件,需手写签字
- 电子提交使用电子签名
10.3 视图技术要求(行政规程摘要)
- 图片格式:JPEG或TIFF优先
- 分辨率:至少300 DPI
- 背景:白色或中性单一颜色背景
- 文件命名:须符合WIPO规定的命名规则
- 视图编号:清晰标注每幅视图
10.4 国际公布
- 国际局公布国际注册
- 在所有缔约方被视为具有足够公开性
- 公布内容至少包括:
- 注册人信息
- 外观设计复制件
- 产品说明
- 指定缔约方
- 国际注册日
- 优先权信息(如有)
十一、实务流程概览
以下流程图标注了各步骤的责任主体和时限约束。[申请人] / [代理机构] / [WIPO] / [CNIPA]
流程一:国际申请整体流程
[申请人] 准备DM/1表格及附件
│ [时限: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
▼
[申请人] 选择提交路径
├── 直接提交WIPO(eHague平台)
│ │ [WIPO] 申请日 = WIPO收到日
│ └── 使用英文/法文
└── 通过CNIPA转交 [传送费 150 CNY]
│ [CNIPA] 申请日按规定确定
└── 需缴纳传送费
│
▼
[WIPO] 形式审查 [时限:3个月内补正,不可延长]
├── 无不规范 → 确定国际注册日
└── 有不规范 → 邀请3个月内更正
│
▼
[WIPO] 国际注册 [国际注册日=申请日或更正完成日]
├── 向指定局寄送保密副本
└── 公布(或按延迟公布请求延迟)
│ [时限:注册日后6个月公布,延迟最长30个月]
▼
[CNIPA] 指定局审查(如CNIPA)
├── 符合条件 → 给予保护 [生效日=公布后6个月期满日]
└── 不符合条件 → 12个月内发出驳回通知
│ [时限:自公布日起12个月内]
▼
[申请人] 注册人答复驳回
├── 意见陈述/补正 [时限:驳回通知指定期限内,一般4个月]
├── 复审请求 [费用1000 CNY,3个月内]
└── 诉讼 [收到复审决定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保护与续展 [首期5年,续展每5年,最短15年]
流程二:指定中国的审查流程
[WIPO] 国际局公布国际注册 [公布日=注册日后6个月]
│
▼
[CNIPA] CNIPA收到公布副本
│ [时限:自国际局公布日起]
▼
[CNIPA] 实质审查 [时限:自公布日起12个月内]
├── 未发出驳回通知 → 自动给予保护
│ └── 🔴 CHECKPOINT:驳回期12个月期满后确认是否收到驳回通知,未收到则保护自动生效
└── 发出驳回通知 →
│ [时限:驳回通知指定期限内答复,一般4个月]
▼
[申请人/代理人] 答复驳回
├── 意见陈述/补正
│ └── 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海牙国际注册号/国家申请号)
├── 撤回/分案 [分案费 500 CNY/件]
└── 复审请求 →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费用1000 CNY,时限3个月内]
│
▼
最终结果
├── 保护生效 [自驳回期限届满之日或驳回撤回之日起]
│ └── 🔴 CHECKPOINT:保护生效后定期监控续展期限,防止因漏缴续展费导致保护终止
└── 无效/驳回维持
十二、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Q1:中国申请人如何通过海牙体系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保护?
A:法律层面可行——中国未依据《海牙协定》第14条第(3)款作出禁止自指定的声明,中国申请人可以在海牙申请中指定中国。但实务中不经济:指定中国须缴单独指定费(首期约 497 CHF/件)、须用英文/法文、且比国内直接申请多至少 6 个月国际公布等待期,CNIPA 实质审查标准相同。结论:中国企业在中国获保护,优先直接向 CNIPA 提交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完整法律分析与经济性对比见 §4.3。
Q2: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需要提交简体中文版本吗?
A:国际申请使用的官方语言为英文或法文。但依据中国声明,指定中国时可能需要提交中文版本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应在收到CNIPA通知后及时提交中文译件。
Q3:海牙体系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有哪些主要区别?
| 项目 | 海牙体系 |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
|---|---|---|
| 提交语言 | 英文/法文 | 中文 |
| 费用 | 国际阶段费用+指定费 | 中国申请费 |
| 审查 | 部分缔约方审查 | 实质审查 |
| 保护期 | 最短15年 | 15年(自申请日算) |
| 代理 | 可不委托代理 | 境外申请人需委托中国代理机构 |
Q4:如何查询海牙国际申请的最新费用?
A: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 WIPO海牙体系费用计算器:https://www.wipo.int/en/web/hague-system/fees/calculator
- WIPO海牙体系网站:https://www.wipo.int/hague/en/
Q5:什么是单独指定费?
A:审查局缔约方(如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对指定其的国际申请和续展,不适用标准指定费而适用单独指定费,该费用数额由各缔约方在声明中指明,并可能变更。
十三、常见失败模式与异常处理
以下表格按 if-then 三段式结构列出国际申请各环节的典型失败场景及其处理方案。优先级标记:🔴🔥致命 / ⚠️高 / 🔶中 / 💡低。
| 优先级 | 失败场景 | 法律依据 | 一线修复 | 仍失败兜底 | 预防措施 |
|---|---|---|---|---|---|
| 🔴🔥 | 国际申请被认为不规范(不符合形式要求) | 协定第8条、细则第13条 | 在 eHague Communication 中查看具体原因,3个月内补正(固定期限不可延长) | 超期后可依细则第13bis条申请恢复权利(恢复费按WIPO费用表第7项,以CHF计) | 提交前用 eHague 的验证功能预检查必填项 |
| ⚠️高 | 提交的图片不符合 WIPO 格式要求 | 行政规程第7条细则 | 检查图片格式(JPEG/TIFF)、DPI(≥300)、尺寸(≤1600px)、背景(白色单色),修正后重新上传 | 使用 eHague 内置的图片验证工具检查每张图片规格 | 使用 WIPO 提供的图片准备指南批量预处理全部视图 |
| 🔴🔥 | 指定中国后被 CNIPA 驳回 | 协定第12条、细则第18条第(1)款(b)项(驳回期12个月) | 仔细阅读驳回理由,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提交意见陈述/补正(驳回通知指定期限内答复,一般4个月) | 申请复审(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费用1000 CNY/件);不服复审决定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提交前对照中国授权条件逐一核查:客体、新颖性、单一性、视图清晰度 |
| 🔴🔥 | 延迟公布期满前未缴纳公布费 | 协定第11条第(6)款 | 在截止日前登录 eHague 完成支付 | 注册将被撤销;可尝试依细则申请恢复(须说明正当理由并缴纳恢复费) | 在延迟公布登记簿中设置二次提醒(截止日前3个月+1个月) |
| 🔶中 | eHague 平台无法正常访问 | — | 检查网络连接,更换浏览器(推荐 Chrome/Firefox 最新版);清除浏览器缓存 | 联系 WIPO 技术支持 (hague@wipo.int);紧急情况可通过纸件提交(限确实无法电子提交的情形) | 避免在WIPO系统维护窗口提交(通常为欧洲时间周末) |
| ⚠️高 | 优先权文件获取失败 | 协定第6条、细则第7条 | 检查在先申请是否已纳入 WIPO DAS 系统(查询 https://wipo.das.com) | 手动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副本(须在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 | 申请日即检查 DAS 状态,未纳入则提前准备认证副本 |
| ⚠️高 | 国际申请日被认定晚于预期 | 协定第9条第(3)款 | 排查是否存在第5条第(2)款所述的不规范(设计人身份/简要说明/权利要求) | 联系国际局核实不规范的具体情况和认定日期 | 提交前对照中国声明的特别要求逐项检查 |
| 🔴🔥 | 续展费用未在到期前支付 | 协定第17条第(2)款、细则第27条 | 在宽限期(6个月)内补缴并缴纳附加费(为续展费的50%) | 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的,国际注册将被注销且不可恢复 | 设置续展日历提醒(到期前6个月发预备、3个月发确认、1个月发紧急) |
| 🔶中 | 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后未及时登记 | 协定第16条第(1)款(ii)项 | 通过 eHague 提交变更登记请求(名称地址变更免费) | 未登记的变更对第三方不产生对抗效力 | 注册人信息发生变更后30日内通过 eHague 提交变更 |
| ⚠️高 | CNIPA系统会话超时导致输入数据丢失 | — | 重新登录后检查【业务办理历史】是否有暂存记录 | 如未暂存,需重新填写全部信息 | 填写过程中每完成一个字段组就点击【暂存】,避免一次性填写大量内容 |
| 🔶中 | 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时签字不合规 | 协定第3条、行政规程第9条 | 确认每位申请人均已在 DM/1 表格上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 代理机构操作:在 eHague 中指定代理人为唯一联系人,由代理人统一签署 | 共同申请时,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并签署 |
| 💡低 | DM/1表格必填字段遗漏 | 协定第5条第(1)款 | eHague 系统会标记红色错误提示,逐项补全必填字段 | 重新提交后系统会自动更新申请日(可能晚于预期) | 提交前使用 eHague 的"校验"功能检查所有必填项 |
十四、实务陷阱清单——不要做什么
以下清单列出海牙体系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操作,代理师应避免。
| # | 不要做 | 为什么 | 正确做法 |
|---|---|---|---|
| 1 | 不要在海牙申请中指定中国(当申请人为中国企业时)——法律虽可行(中国未禁止自指定),但经济上不合理 | 指定中国须缴单独指定费(首期约 497 CHF/件)、须用英文/法文、周期比国内申请长至少 6 个月 | 国内保护直接向 CNIPA 提交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详细法律与经济性分析见 §4.3 |
| 2 | 不要用中文提交国际申请 | WIPO 海牙体系官方语言为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中文不被受理 | 使用英文或法文填写 DM/1 表格 |
| 3 | 不要提交后新增指定国 | 海牙协定不允许在提交后增加指定国 | 提交前逐一确认所有需要指定的缔约方 |
| 4 | 不要忽略单一性要求 | 中国声明要求同一申请中的外观设计须符合同一产品分类 | 将不属于同一产品的设计分开提交或分案 |
| 5 | 不要使用低分辨率或非标准格式的视图 | WIPO 系统会检查图片格式和尺寸,不符合将被要求重传 | 确保 ≥300 DPI,JPEG 或 TIFF 格式,白色单色背景 |
| 6 | 不要忽视驳回通知的答复期限 | 未在驳回通知指定期限内(一般为4个月)答复 CNIPA 驳回通知将导致丧失权利 | 监控 CNIPA 通知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可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监控 |
| 7 | 不要以为提交后申请语言还能更改 | eHague 中选择的申请语言一经确定不可更改 | 提交前双人复核已选择的语言 |
| 8 | 不要混淆单独指定费与标准指定费 | 中国是审查局,适用单独指定费(金额不同) | 使用 WIPO 费用计算器实时查询指定中国的准确费用 |
| 9 | 不要忽略保护期的国家和续展差异 | 中国最长 15 年,其他缔约方可能更长(如 EU 最长 25 年) | 分别确认各指定缔约方的最长保护期,做好续展规划 |
| 10 | 不要在未确认新注册人资格前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 | 新注册人须有权依第3条提交国际申请 | 变更前核实新注册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是否符合条件 |
| 11 | 不要使用过小的 PDF 页面尺寸上传视图 | WIPO 系统对图片尺寸有最低要求,过小将被退回 | 单张图片 ≥500px 且 ≤1600px,文件 ≤5MB |
| 12 | 不要忽略优先权文件的认证要求 | 认证的优先权文件证明力不足可能导致优先权不被接受 | 通过 WIPO DAS 交换,或提交经受理局认证的副本 |
| 13 | 不要以为 CNIPA 驳回应答可以无限次补正 | 审查局驳回应答次数无规定但实务通常仅 1-2 次补正机会 | 首次答复即全面回应所有驳回理由,避免补而不到 |
| 14 | 不要忽视 eHague 系统的会话超时机制 | 长时间不操作会被自动登出,未保存的数据将丢失 | 填写过程中每完成一个字段组就点击【暂存】 |
| 15 | 不要在续展宽限期最后1天才缴费 | 国际支付可能因银行处理时间、汇率波动等原因延迟 | 宽限期截止日前至少提前 2 周完成支付 |
| 16 | 不要以为付款后国际局即完成注册 | 付款后需确认 eHague 显示 "Payment Complete" 状态 | 付款后登录 eHague 检查申请状态确认支付成功 |
| 17 | 不要忽略各缔约方对保密审查的特别要求 | 部分缔约方有国家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可能影响注册进度 | 指定中国时确认无涉密内容;涉密产品不得通过海牙途径 |
| 18 | 不要以为海牙国际注册在所有缔约方自动生效 | 审查局(中国/美/日/韩等)需经过实质审查,中国审查期为公布日起12个月 | 关注各审查局的通知,未驳回不等于自动授权(等待驳回期结束) |
十五、关联技能索引
本技能与以下 WorkBuddy 技能联动使用,内容互补:
| 关联技能 | 定位 | 在本技能中的对应章节 |
|---|---|---|
patent-exam-design-intl |
中国审查程序+法律适用(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 | §4.2 中国审查程序、§5 驳回与无效宣告、§6 保护期限与续展、§8 费用体系 |
patent-examination-guide |
专利审查指南全流程母技能 | 中国审查的法规体系与整体框架 |
patent-exam-preliminary |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 §9 CNIPA系统操作涉及的初步审查标准 |
使用路径:当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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