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是学java的,我觉得他对js并不了解,他看了我写的代码,要我按他的方式写,可是我觉得他的方式有问题但是不知道怎么拒绝他,大家帮我看看,出出主意
这是我的代码,基于原型和构造函数的

这是上司要我改写成他要的方式,也就是对象字面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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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问他,那你怎么应用对象本身,他给我写了这个
var obj = {
_this : this
};
我当场就晕了,这样_this难道不是window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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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你走了以后他看不懂代码,然后有bug一时半会搞不定领导会怪罪,改成自己熟悉的代码还可以调试两下
果断辞职走人
如果是方法与方法之间没有依赖(相对独立,类似于工具函数这种),建议采用你所谓的“对象字面量”的方式。
如果方法与方法之间相关性比较强,主要是更具有OO的特性,建议保持你自己的那种风格。
从上述提供的截图来看,就采用各自现在的方式就很好。
其实,还可以从一个角度来说这个问题。
第一种方式(你的方式),需要实例化操作,更适合需要集中处理多次操作的情况,更强调多次操作的相关联性;
第二种方式(你上司的方式),类似于静态方法,更适合处理一次性操作的情况;
你说你上司是写Java的,他更应该懂你写的方式(不过你那个呢,this感觉真的太多,还有就是考虑将defaults提到构造函数外部去)。
你最好问一下你上司这样要求的原因,因为统一的代码风格也是对于程序员一个很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