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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品房交易中,阁楼单独存在时不计入建筑面积。
3、 房屋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与分摊的公摊面积相加构成。
4、 房屋的套内面积与分摊的公摊面积之和,构成权利人拥有的总建筑面积,这两部分是房屋权属登记中的核心内容。
5、 套内建筑面积指业主独自使用的面积,包括室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及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是房屋实际可利用空间的总和。
6、 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各产权人共同使用或占有的部分,权利人需按比例分摊的建筑面积,涵盖公共区域及设施等。
7、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走廊、地下室、警卫室等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及管理用房,其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进行计算。
8、 共有建筑面积包含套间与公共区域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含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库、车棚、为多栋楼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用途的地下室,一般不列入共有建筑面积范围。
9、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处理。
10、 产权各方持有合法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相关权属划分。
11、 无产权分割文件时,按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12、 补充信息
13、 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与方法如下
14、 无论单层建筑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以勒脚以上外墙外围的水平面积为准。若单层住宅内设有局部楼层(如阁楼),也应将其纳入建筑面积计算范围。
15、 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建筑面积为各层面积之和,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均按各自外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16、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出入口的建筑面积,应按其上口外墙外边线所围合的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
17、 深基础形成的地下架空层若层高超过2.2米,其建筑面积按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18、 建筑物内的通道、门厅及大厅,无论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则以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19、 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及附墙烟囱等均依建筑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20、 住宅建筑内用于放置设备及维修养护的技术层,若层高超过2.2米,应以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1、 雨棚结构外边线至外墙外边线宽度超过2.10米时,无论有柱或无柱,均按雨棚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2、 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23、 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则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4、 突出墙体的门斗及眺望间,按其围护结构外边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25、 所有建筑物的阳台,无论形式为挑出式或凹入式,封闭或非封闭,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
26、 住宅建筑内未设楼梯而仅设室外楼梯(含疏散梯)的,按其每层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建筑面积;若建筑内部已有楼梯并另设室外楼梯(含疏散梯),则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7、 计算全面积的范围包括所有封闭空间。
28、 房屋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多层建筑则为各层面积之和。
29、 假层、阁楼及斜屋顶内净高达到或超过2.00米的区域,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0、 天面层高2.20米及以上部分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 层高达到或超过2.20米的底层、夹层、地下室、独立建造的自行车库和汽车库,应以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进行计算。
32、 玻璃幕墙若作为外墙,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若仅作装饰未作外墙,则按建筑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3、 设有伸缩缝的房屋,若伸缩缝与室内相连通,则应将其计入建筑面积。
34、 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5、 挑楼、全封闭阳台及挑廊,按其外围结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6、 复式或跃层建筑中的挑空部分,无论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楼梯井不视为挑空层。
37、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