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ull
2、 我国检察机关体系自上而下依次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
3、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组织层级划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基层人民检察院。
4、 最高人民检察院
5、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6、 军事检察院及其他专门人民检察院。
7、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
8、 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人民检察院。
9、 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检察院,以及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10、 基层人民检察院,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的人民检察院。

11、 补充说明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因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检察职责。
13、 第十七条 根据检察工作实际需求,人民检察院可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立检察室,承担派出院部分职能;也可对上述场所开展巡回检察。其中,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及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