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ull
2、 出于税收征管要求,需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并计提相应税款。
3、 案例解析
4、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一批自产水泥用于本单位在建工程,该批水泥账面成本为8万元,计税价格为10万元。
5、 由于该批水泥系用于企业自身在建工程,属于内部资产调拨,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条件,因此无需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仅需按实际成本结转,减少“库存商品”科目余额。
6、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应视同销售,依法计算销项税额。本例中,应确认销项税额1.7万元(10×17%)。相关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7、 借:在建工程 9.7万元
8、 贷:库存商品 8万元
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10、 补充资料
11、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形,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 八种情形视同销售处理
13、 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销售货物
14、 受托代销方将代销商品对外出售
15、 纳税人设有两个以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货物从一机构移送至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视为销售行为;但同一县(市)范围内的机构间移送除外。
16、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
1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1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19、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0、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与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