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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担保方式涵盖抵押、质押、保证,以及抵押与保证并存的复合型担保形式。
3、 借款人须以其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标的,并将该房屋的全部价值设定为抵押担保。若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须依法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存续期间,借款人负有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之义务,承担日常维护与保养责任,确保抵押资产处于完好状态,并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开展抵押物核查与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擅自转让、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资产。
4、 抵押关系持续期间,贷款人无权单方处置抵押物;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抵押物再次设立抵押,亦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出售或赠与该抵押财产。
5、 采取质押担保的,出质人与质权人须签署书面质押合同,该合同效力持续至借款人全额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质押期间,贷款人不得擅自处置已设定质押的质物。如质物发生毁损或灭失,贷款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6、 补充信息
7、 担保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其产生的利息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必需的各项费用。
9、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债务人未能依约履行债务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与边界。
10、 就保证担保可覆盖的债权类型而言,各国立法普遍未作严苛限定。原则上,除具有高度人身专属性、必须由特定主体亲自履行的债权外,其余多数债权均可设立保证担保。虽该类人身性债权本身因不可替代性而无法由他人代为履行,故不宜直接设保,但因违反该类债权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仍可作为保证担保的客体纳入担保范围。
11、 依据多国有关民法规范及司法实践,在保证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保证责任的范围原则上与主债权范围相一致;如有特别约定,则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具体担保范围,此系界定保证责任边界的基本准则。
12、 担保责任的法律渊源与内涵阐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