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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会因此减损其价值的财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除不动产以外的各种固定资产,例如飞机、船舶、汽车、企业生产设备、农用机具、牲畜,以及各类产品和原材料等。法律一般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界定不动产的范围,凡未被列为不动产的物,原则上均归入动产范畴。
3、 准确区分财产属性,有助于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及财产权利的有效管理。
4、 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须经依法登记方能发生效力。
5、 动产适用属人主义原则,不动产则遵循属物主义原则,二者在诉讼管辖权确定及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6、 补充信息
7、 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即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前提,并辅以交付或登记行为,方可完成物权变动。第三人的善意并不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本身转为有效,而是构成对原所有权人追及权行使的法定限制。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就标的物所形成的双重占有状态具备对外公信力,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与权利秩序的稳定。
8、 《物权法草案》第110条规定:无处分权人擅自转让不动产或动产的,原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若受让人在受让时系出于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且已完成法定登记或实际交付,则可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9、 受让人在受让时既不知晓、亦无从知晓转让人欠缺处分权。
10、 以符合市场行情的合理价格实施有偿转让。
11、 对于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财产,已依法完成登记;对于无需登记的财产,已实际交付给受让人。
12、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且不会因其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