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个税汇算清缴须合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其他如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等八类收入不参与汇算,实行分类计征。

如果您在2025纳税年度取得多项收入,但不确定哪些应纳入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范围,则需明确识别依法必须合并计税的四项所得类型。以下是确认收入是否属于汇算清缴申报范围的具体依据:
一、必须合并申报的四项综合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个人取得的以下四类收入,无论来源数量、支付方是否为同一单位,均须在年度终了后并入综合所得,统一适用3%至45%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全部劳动性报酬,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等,不论是否已由单位代扣代缴。
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独立从事设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等非雇佣关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含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承接的平台接单、自由职业服务等报酬。
3、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网络出版等形式发表而取得的版税、稿费、书画作品使用费等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包括作者授权数字平台传播其文字、音频、视频内容所获分成。
二、不纳入综合所得汇算的其他八类分项所得
上述四项以外的所得,实行分类计征,不参与年度汇算清缴,各自适用独立税率或征管规则,不得与综合所得合并计算。
1、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适用5%至35%经营所得税率表。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股票分红、基金分红等,统一按20%比例税率征税,不扣除费用。
3、财产租赁所得:出租不动产、机械设备、车辆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超过4000元的减除20%费用后,按20%征税。
4、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取得的差价收入,以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税。
5、偶然所得:中奖、中彩、抽奖、受赠等非经常性、非劳动性所得,按20%比例税率征税,无费用扣除。
6、外籍个人津补贴:符合规定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探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退役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等,属于法定免税所得。
8、符合条件的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多源收入叠加情形下的合并规则
当纳税人同时取得两类及以上综合所得时,必须全额合并申报,不得择一剔除;税务系统将自动归集全国范围内所有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收入信息,形成完整收入台账。
1、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于两家以上单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的,各笔工资薪金均计入综合所得总额。
2、既有单位发放工资,又以个人身份取得劳务报酬(如兼职授课、平台接单),两项收入额均需并入年度综合所得。
3、既取得稿酬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稿酬所得按收入额的70%计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收入额的80%计入,二者相加后与其他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4、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任一项的,其收入额按以下方式换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1−20%);稿酬所得=收入×(1−20%)×7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20%)。
四、无需合并但需主动申报的特殊情形
虽不属于综合所得,但部分收入若未被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存在减免税、抵扣资格,纳税人仍须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填报,以便税务机关校验全量纳税义务。
1、未达起征点的零星劳务报酬:单次收入不足800元虽不预扣税,但年度累计超12万元且需补税超400元的,仍须办理汇算。
2、公益慈善捐赠支出: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捐赠,可凭捐赠票据在综合所得中据实扣除,须主动填报。
3、残疾人减征、孤老烈属减征等税收优惠:需在汇算申报环节勾选对应减免政策,并上传佐证材料。
4、境外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计入综合所得或单独计税,同时可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