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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权,又称公开作品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指作者对其尚未公开的作品享有是否向公众披露的决定权,体现了作者对作品首次面向社会传播所拥有的主导控制力。
3、 发行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以出售、赠与、分发等形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采纳的是该权利的狭义界定。
4、 发表权仅可行使一次——即作品首次被公之于众之时;一旦作品已出版、展览、上传网络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即视为该权利已用尽;而发行权则可反复行使,不仅作者可以实施,符合条件的他人亦可在授权或法定情形下依法进行,二者在行使频次与主体适格范围上存在显著区别。
5、 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范畴,原则上不得转让、放弃或继承,专属于作者本人。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若作者生前未发表其作品且未明确表示禁止发表,则在其死亡后50年内,该权利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代为行使;如无继承人亦无受遗赠人,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代为行使。
6、 发行权不具备人身权属性,不发生继承问题。

7、 补充资料:
8、 发表权的保护期限
9、 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以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列各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10、 合作创作的作品,上述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一位合作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11、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创作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归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列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作品创作完成后起算;若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未予发表,则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12、 电影作品、类电作品(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列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表,则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13、 发表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是否予以公开所享有的决定性权利。
14、 发行权是指作者许可或禁止他人以有形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